【資料來源轉貼自】:2009/1/8經濟【未上市股票】

證交所為使國內款券交割制度更國際化,2月2日起實施款券同步於成交後次二日(T 2)交割新制,投資人對券商,券商對市場款、券交割時點,均調整為T 2日,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現行證券商對證交所款券交割截止時間,付券是在T 1日下午6時、付款在T 2 日上午10時;2月2日後,付券交割截止時點將調整到T 2日上午10時,付款則調整到T 2上午11時。投資人對證券商款券交割截止時點,包括付券及付款都由原來的T 1上午12時改為T 2上午10時。

2月2日實施也就是說,如果投資人要在2月2日開紅盤日買股票,最晚必須在2月4日早上10時前,將錢匯入或存入該投資人的銀行交割帳戶,才能順利完成。證交所應付證券商的款券為T 2上午10時之後;證券商應付投資人的款券則在券商與證交所完成交割後撥付。

證交所提醒,由於證券商申報投資人款項違約交割時點由T 2日下午6時提早到上午11時,投資人為了避免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完成款項交割而被往來證券商申報違約,請儘早在T 2日上午10時前存入交割款項。

注意交割時間證交所表示,配合款券T 2交割新制,申報投資人違約將有半年的放寬期,遭證券商申報違約的投資人,若當日向證券商補繳款項辦理結案,則該違約紀錄不會顯現在「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次日證券商向證交所接收的違約檔案也不會有該投資人的違約資料。

該項措施,除可提升投資人資金流動,對證券商及投資人在作業上兼具彈性空間,並可讓一時疏忽的投資人維護信用,降低整體市場交割風險。

款券同步交割制度有益證券商對投資人落實先收後付的原則,提升投資人對券的可利用性,促進國內款券交割作業與先進及鄰近國家的市場制度更加貼近,以及提升台灣證券市場的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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