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轉貼自】:2008/11/17經濟【未上市股票】

報載4月間,台電股東經濟部要求破格升遷台電某處長,引起台電內部軒然大波。台電董事長認為這項人事案違反公司體制且該處長並不適任,力拒這項人事案,遭記過一次,甚至被要求辭職。

公司法規定,政府或法人是公司股東時,可以自己當選為董監,而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或者指定自然人,代表政府或法人股東,當選為董監事。上述兩種情形,在任期中法人或政府股東隨時均可改派代表人。

公司法上開規定是我國獨特的立法,外國立法例多僅允許自然人擔任董事。我國這種獨特的立法造成公司法適用上衍生諸多問題,包括競業禁止、表決權行使迴避等問題。但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最嚴重的就是法人或政府代表的義務衝突,造成公司治理無法貫徹。

依照公司法規定,董監接受公司的委任,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也就是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出發點,來決定公司業務的經營或監督公司運作。

但是,法人或政府股東的代表人,與指派他的法人或政府股東間的關係,也是委任,必須聽從法人或政府股東的指示,並對法人與政府股東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公司與股東的利益未必一致,因此法人或政府代表人擔任董監事最大的問題,在於兩個忠實義務的衝突。一旦董監行使職權時,到底應以公司的利益,或者指派他的法人或政府股東的利益為前提,就會出現問題。

尤其,如上所述,依照公司法,政府或法人股東可以隨時改派代表人擔任董監事。這樣的規定,導致實務運作上,常見到即使由具專業能力的自然人代表擔任董監,決策時往往無法施展手腳,而必須時時擔心是否行使職務不合法人或政府股東的意思而可能遭撤換。公司經營方針由董事會決定,若董事會充斥此等「限制行為能力」、甚至「無行為能力」的董事,要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只能依賴法人或政府股東的良心。

外國立法多僅允許自然人擔任董監,主要就是著眼於由具有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擔任董監,而且自負董監的義務與責任,才能落實公司法規定的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強化公司治理。否則若組成董事會的成員皆是法人股東的傀儡,只是股東的發聲筒,公司治理如何落實?有鑑於法人代表制的弊病,學術界幾乎一面倒地主張應廢除法人代表制。但是集團企業及政府均不贊成,因為法人代表制有助於確保各該股東在其所投資公司的利益。因此,雖然公司法修正草案多次列入修改法人代表制的提案,但在政府及立法院反對下,法人代表制仍然繼續維持。上述這種違反公司治理的義務衝突情形也一直存在。

為了避免因噎廢食,並考量政府股東較少利益輸送等狀況,或可考慮在廢除法人代表制時,對於國營企業設例外條款,也就是規定法人代表制僅可適用於政府股東,如此立法通過的可能性較高,一旦通過也可大幅降低違反公司治理的情形。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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